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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关于举办2017年“广西中小企业 节能技术改造和工业循环利用”项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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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2017年目标任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工信委能源处      发布时间:2017-02-08 15:46      浏览:2668      字体:    

桂工信能源〔2017〕44号

 

河池、来宾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有关文件要求,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报送了广西2017年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严格执行目标任务

    2017年我区引导退出煤矿矿井22处(见附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37万吨。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确保在2017年内完成。

    二、 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

    (一)关闭前公告(2017年1月底以前完成)

    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将关闭矿井名称等相关信息刊登在《广西日报》(不得刊登在报纸中缝)上进行公告。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3月以前完成)

    有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指导有化解产能任务的煤矿企业制定企业的实施方案,重点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各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

    (三)实施关闭(2017年4月底以前完成)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实施封井,认真对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有关要求,做好关闭各项工作。

    (四)严格组织验收

    煤矿企业关闭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制度,即煤矿企业关闭工作完成后,即可请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县级人民政府验收报告,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市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市级人民政府检查通过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由市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必须在7月底以前完成对本市煤矿关闭检查工作,并向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需附县级政府验收报告及市级政府检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产能退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对被确定为引导退出的矿井,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并开展关闭相关工作。矿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矿井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关闭矿井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关闭矿井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专门负责收集、保管关闭矿井上缴的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地质资料等,以及关井前后及关井过程图片、音像等档案资料,同时将关井相关图片及音像资料刻录成光盘。

    (四)及时报告工作进度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有关市要按月报送化解过剩产能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

    (五)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自治区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特别是矿井关闭相关重点工作。其中: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撤销未到期的引导退出矿井技术改造(或机械化改造)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负责沟通与协调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衔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收回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做好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等工作。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按有关规定终止关闭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协议,并协助矿井退回已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广西煤监局负责依法收回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关闭矿井技术改造(或机械化改造)安全专篇设计批复文件。

    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收回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分配及拨付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配合国土资源厅及安监部门做好各项预收费用的清退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关闭矿井职工安置特别是国有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转产职工就业培训。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安部门收回关闭矿井剩余的火工用品。

    各有关部门依法注(吊)销关闭矿井相关证照以及撤销有关批文的相关文件,必须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困难,请及时反馈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陈德芬  0771-8095032,8095038(传真)1827711126,电子邮箱:gxgxwnyc@163.com

 

    附件:2017年广西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任务表.xls

 

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