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西节能》杂志官网、广西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协会官网
S

最新公告: 关于举办2017年“广西中小企业 节能技术改造和工业循环利用”项 2016-11-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方针政策   > 两部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两部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来源:国家工信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5-30 15:55      浏览:2553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4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1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7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1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

工业信息化部

2016114